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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

哪些企业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2026/4/29     浏览次数:    

很多企业都在问:我们到底用不用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这里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和《生态环境法典》等文件的要求予以回答

一、这两类企业,必须装!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两类排污单位,必须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一类:重点排污单位

这些企业被纳入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放量、排放强度、环境影响等因素筛选确定,每年动态更新并公开发布。

常见被列入名录的类型包括: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排放大户)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大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型污水处理厂等)

企业能不能“躲开”?不能。名录是公开的,企业应当主动核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当年度最新名录。如果名字在上面,就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装。

第二类: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具体分类依据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企业可以看自己的排污许可证,上面会明确标注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只要属于“重点管理”,自动监测设备就是标配。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会进一步统一这两类概念,以“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为核心标准,监管会更加清晰。

二、安装时限,别拖延!

重点排污单位:纳入名录后6个月内完成安装、验收和联网。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完成安装联网,且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

三、这6种情况,可以暂不安装

确实有些企业虽然属于上述两类,但存在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暂不安装,用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方式替代:

暂不安装的情形

简要说明

烟囱或烟道直径小于1

不满足监测点位设置和技术规范要求

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水排放口仅为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浓度长期低于检出限

现有在线监测设备无法准确检出

一年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

或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停产、搬迁、关闭

企业已停产一年以上或正在拆除搬迁的

其他客观原因

需提交证明材料,经专家论证

重要提示:不要因为不想装而自己把烟道改小,这将构成逃避监管,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四、违法后果,代价不小。

设备装、没联网: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产整治。

不装还想拿证?应当安装而未完成安装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数据造假:通过不正常运行设备、破坏设施、使用作弊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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