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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代替GB34330-2017))的理解

2025/12/30     浏览次数:    

对《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代替GB34330-2017))的理解

小小的环保人生 小小的环保人生 

谈谈对《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代替GB34330-2017))的理解。

本篇文章分三个部分

一、《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的地位

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理解

三、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一、《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的地位

先来说下固废废物的定义。根据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因此,对于企业及环保从业者而言,准确理解和应用固体废物的定义及其例外条款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是否需按照固体废物相关法规进行全过程管理(如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也直接影响合规性判断与环境风险防控。明确区分“属于固体废物”与“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是落实分类管理、推动资源化利用和避免过度监管的关键前提。

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理解(本章节蓝色字体内容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标准后续也是依据这四个方面进行分别表述的:

1)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

2)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

3)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

4)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

2. 术语和定义(注意副产物的表述位置)

GB34330-2025

GB34330-2017

目标产物: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预期获得的一种或多种物质。

目标产物: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副产物: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包括根据本标准判断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副产品

副产物: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个人理解:

2017版中副产品在目标产物中,被定义为副产品后,属于产品范畴,不是固废。

2025版中,副产品纳入的是副产物的范畴,是固废,只有满足一定要求,才不是固废。

这一修订旨在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监管漏洞。例如,2024年底央视曝光的某地工业盐酸非法倾倒事件中,部分企业以“副产品”名义将盐酸以补贴运费等方式交由下游单位处置,实质上规避了固体废物管理要求。此类行为暴露出原有“副产品”定义过于宽泛、易被滥用的问题。

此外,过去个别企业通过制定企业标准自行将特定物质定义为“副产品”,从而规避固废监管。2025版标准实施后,此类物质不再自动豁免,而必须依据统一的鉴别程序和判定准则重新评估其属性。企业需据此开展合规性复核,确保相关物质的管理符合最新法规要求,防止因属性误判导致环境违法风险。

3.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

  1)首先在4.1中列举了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的情形,并在相应附录中给出了一些详细描述;

2)然后又分两个章节详细列举了上述固废例外的情形,

ü4.2“下列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满足使用用途要求,按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

ü4.3“下列拟通过修复、加工后按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

3)在4.4章节又对修复、加工的定义做了一些解释,“通过下列不属于修复、加工的作业方式利用时,仍属于固体废物”。

GB34330-2025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

GB34330-2017

4.1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

6.1 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4.1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下列丧失原有使用功能,且无法通过修复、加工行为恢复原始用途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列举了8类物质

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列举了9类物质

 

个人理解:2025版强调了丧失原有使用功能,且无法通过修复、加工行为恢复原始用途的物质,在下面两个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了例外情况

4.2 下列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满足使用用途要求,按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

4.2.1 生产企业内部通过以下方式返回原生产线作为原料使用的物质:

a) 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直接返回。

b) 在非连续化生产过程中,贮存于能够防止物料通过泄漏、扬尘、遗撒、逸散等途径造成损失的固定贮存装置中,并通过封闭管道或其他相对封闭的运输系统直接返回。

c) 进入生产工艺配套工序再生后返回。

6.1 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2025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相关条款对生产型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其在科学界定固体废物边界的同时,适度拓宽了“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标准第4.2.1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等物质,若在企业内部直接返回原生产工艺流程,或暂存后进入,或配套生产工艺后作为原料重新投入生产,则可不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其中经储存后返回和进入生产工艺配套工序再生后返回为新加入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工业生产实际运行逻辑的充分考量,既支持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又避免对正常工艺回用行为施加不必要的监管负担。但需特别强调的是,该豁免仅适用于企业内部闭环回用的情形;若相关物质交由外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或利用,则无论其是否具备再利用价值,均须按照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履行申报、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义务,以防止借“资源化”之名规避环境责任。

4.2.2 销售、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下列物质:

a) 不需要任何修复、加工,按原始用途使用的下列生产物料:

1) 仅因生产活动终止、暂停或计划改变等原因,所有者不再使用的但满足原始用途的原料,

以及继续作为同产业链其他企业原料使用的中间物料和半成品;

2) 仅因浓度变化无法满足原使用者要求的,但可在该物质适用的其他使用用途领域继续使用的物料。

b) 不需要任何修复、加工,或存在功能缺陷但已恢复其原有使用功能的耐久性消费品(包含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元器件、生产装置、总成、容器)。销售、流通过程中该类物质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

2) 跨境销售、流通中,还应符合接收国家、地区对此类物品功能更新换代的要求,具有市场需求且未被淘汰;

3) 满足后续使用对外观、性能和完整性的要求;

4) 成批销售的物品需根据销售要求清洁、分类、包装。

6.1 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2025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对2017版中“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这一条款进行了更为精准和具操作性的解释与细化。新版标准明确指出:某些物质虽因物理状态变化(如吸潮导致浓度降低)而不再满足原使用场景的技术要求,但若其仍可在其他适用场景中直接使用、无需修复或再加工,则不应被认定为固体废物。

这一修订尤其体现了对“废”与“旧(可用)”之间界限的科学把握。例如,对于耐用消费品(如家电、家具、机械设备等),即使其外观陈旧或性能略有下降,只要仍具备原有功能且可继续安全使用,就应视为“旧物”而非“废物”。此类物品本质上未丧失利用价值,也未被所有者主动抛弃或放弃,因此应排除在固体废物范畴之外。

该调整不仅强化了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政策导向,也避免了将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错误纳入固废管理体系,从而减轻企业和社会的合规负担,同时引导公众和行业更理性地区分“废”与“旧”的概念,推动形成更加精准、合理的固体废物管理实践。

另外,将4.2.24.3连接本人认为更容易理解

4.3 下列拟通过修复、加工后按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

a) 在我国境内产生,存在功能缺陷,拟采用清洁、整形、修补、更换零部件、添加有效成分方法修复、加工,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的 4.2.2b)所列耐久性消费品(包括返回原使用者使用,或出售)。

b) 其他满足以下任意条件,采用 4.3a)所述修复和加工方法,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的物品:

1) 通过原生产企业,或厂商授权维修企业、使用方外包维修企业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后,返回原使用者使用或原生产企业作为返修产品出售的物品;

2) 保税维修或保税再制造业务中,符合我国相关规定,海关按待维修或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入境维修、再制造货物。

4.4 丧失原有使用功能的物质,通过下列不属于修复、加工的作业方式利用时,仍属于固体废物:

a) 通过拆解、分解、分选、分拣、重熔、造粒等物理方法回收有用原材料。

b) 通过火法、湿法冶炼工艺回收金属(不包括原有用途为冶炼原料的物质)。

c) 通过精馏、蒸馏、结晶、沉淀、焙烧、热解等物理化学方法回收有用物质或去除杂质,或恢复其原有一种或多种使用功能。

6.1 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个人理解:

2025版修复和加工进行了进一步说明耐久性消费品可以是原生产企业或者或厂商授权维修企业,不再强调为产生点。对“废”和“旧”的区别,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并通过4.4章节又明确以下方式不属于修复和加工,对修复和加工列举反例加以说明

4.2.3 我国境内工程施工中产生,根据后续使用要求收集整理后按其原有用途使用的下列物质:

a) 在现场清理筛分后,满足后续使用要求,作为建筑材料使用的砖石、砖瓦、砂石、耐火材料。

b) 符合相关要求,替代黏土等砖、瓦生产原料使用。

c) 替代河砂使用的水体疏浚、清淤泥沙(不包括污染土壤和底泥)。

d) 现场加工后,符合再生骨料要求作为再生骨料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弃料。

e) 符合相关法规,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6.1 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个人理解:2025版对建筑的固废是一大利好,和2017版相比,感觉很多都可以继续使用。

5.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

 这里的物质是指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在生产和生活活动发生之前不存在的物质。和前面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进行区别。

5.1 采用正常原料生产产生的劣质产品、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的目标产物,属于固体废物;处理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的目标产物(包括等外品),均不属于固体废物。(明确处理品不属于固废的要求)

5.2 章节列举了15种副产物为固废(相比2017版略有减少,减少的部分物质需进行判定)

5.3 章节列举了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过程和矿业加工过程中不属于固废的情况,2017版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说明

5.4 生产过程中的其他副产物(不含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产生的物质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应综合分析其产业链中使用情况、质量控制要求和效果,以及其最终使用去向,按以下条款鉴别:

个人理解:

该条款和“第6章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原则”看附录B副产物固体废物辅助鉴别表会比较清楚

5.4条款在增加了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进行固废鉴别的要求,(2017版只是在利用固废生产的产物有要求)从质量标准符合性((包括功

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限量)、市场需求、有害成分含量做了进一步要求。

6.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

 这一章节和5.4章节内容大家可以直接看附录B,这样比较清楚。这是我记忆中第一次看到环保标准有这样选择性的表格出现,直接给出判断原则,依照步骤一次判断就好,要为标准制定者点赞。



 对比2017版的条款“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可知,2025版对2017版的这几条规定做出了很多细致的说明,以此来改变实践中副产品中的乱象。

 12025版中只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连地方制定的标准都删除了,更不要说很多企业的企标了;

 2)对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进行了进一步说明,不要企业自己认为的市场需求,是真正的市场需求,以此来应对实践中副产品补贴运费的市场行为。如果没有合理的市场需求,就是固废。这点尤其要引起企业关注。

6.2 不满足第6.1规定的鉴别条件,或市场上不存在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物质时,均属于固体废物。

6.3 以不具有实际功能价值的固体废物为原料或配料产生的混配产物,仍然属于固体废物

这两个条款做了进一步说明,不能编制一本没有市场价值的环评,将“副产品”加以利用,其实变相进行了处置,给了执法部门执法依据,这其实就是固废。

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

GB34330-2025

7.1章节 

GB34330-2017

5.1章节

任何物质(包括本标准其他条款规定的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按照(包括计划按照,以及依据相关法规必须按照)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均属于固体废物:

a) 倾倒和非法处置。

b) 填埋。

c) 焚烧。采用直接燃烧或气化燃烧等高温过程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或减除污染物的主要目的。包括在受控焚烧设施中焚烧,以及不受控的露天焚烧。

d) 以回收热能或兼顾回收热能的燃烧。不包括下列燃料的燃烧,但包括在下列燃烧中添加燃料中不应含有的物质:

1) 传统化石燃料(煤、石油炼制油和煤制油、天然气、煤气、焦炭),生物质气化、碳化、醇化、酯化、氢化燃料,以及上述燃料混配产物的燃烧;

2) 在设计使用的设施和炉具中直接燃烧未添加其他任何化学物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

3) 其他满足5.4和第6章规定的鉴别条件的燃料的燃烧。

e) 将原始用途不作为农药、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的物质(不包括土壤),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

f) 将原始用途不是用于建筑或筑路的材料,直接作为建筑地基或筑路材料使用。

g) 将不具有实际功能的物质作为原料或原料的替代品。

5.1 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6.2条中的除外):

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c)填埋处置;

d)倾倒、堆置;

e)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2017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说明,对本章节的固废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7.2 本标准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副产物和目标产物(包括固体废物利用产物),超出市场的实际需求,而采用或必须采用7.1所列作业方式进行处置,或以不属于其原始用途的方式进行利用时,属于固体废物。

兜底的一条原则,哪怕不属于固废,但是市场已经饱和了,采取7.1措施处置的,或者不以原始用途使用的,依然是固废。还有一个潜台词,固废不能放置太久不处理。

其他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这一章节内容建议大家自己看,和2017版内容稍微做了修改,但是和企业关系不太大,这一章不详细说了

总结下来:

三、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本标准明年31日正式实施,给企业的合规建议如下:

1.对本企业产生的副产品/副产物的合规性排查

(1)梳理现有副产品/副产物清单,重点核查是否曾依据企业标准(企标)将其作为“产品”进行管理。

·若存在此类情形,需进一步评估该企标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注:2025版已不再认可地方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同时确认其用途是否限定于标准所规定的应用场景,或符合行业通行的实际用途,避免超范围使用导致属性误判。

(2)评估市场需求的真实性与稳定性

·所谓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应基于实际交易记录、长期购销合同、行业供需数据等客观证据,而非主观判断或偶发性销售行为;

·缺乏真实市场支撑的产品化认定,可能被监管部门视为规避固废管理的行为。

3)审查是否存在以补贴运费等形式变相处置副产物的情形

·若企业通过支付运输补贴、处理费用等方式将副产物转移给下游单位,且接收方无实质性利用能力或未形成闭环资源化路径,存在合规风险。

2.对具有潜在利用价值但当前被归类为固体废物的物质的再评估

实践中,部分企业反映:某些物质虽具备资源化潜力,但因现行产品标准仅适用于特定生产工艺,而本企业采用不同工艺路线产生同类物质,导致无法直接适用现有标准,进而被纳入固废管理。

对此,建议采取以下路径:

1)优先依据附录B《副产物固体废物辅助鉴别表》,结合物质的理化特性、用途适配性、环境风险及市场可行性等因素,开展系统性鉴别,判断是否可排除其固体废物属性;

2)若经鉴别仍属于固体废物,但具备明确利用去向和环境可控性,可探索适用生态环境部门推行的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政策,在满足全过程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合规资源化利用。

       3.固废的合规处置至关重要,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另外,附上相关的罚则: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二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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