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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9/8/21     浏览次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成果(以下简称“跟踪评价”)审核等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质量,助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工作的认识


开发区是促进经济发展、引导产业聚集、引领科技创新的主阵地。开发区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必须以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为基本依据,以区域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环境风险切实可控为基本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开展开发区规划环评,及时组织跟踪评价,是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是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科学决策、提高规划质量的有效手段,是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助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新要求,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多方面推进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工作。


二、严格落实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各项工作要求


近年来,省政府对省级以上开发区进行了优化整合,涉及部分开发区规划范围、主导产业等调整,需要重新修规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随着规划的实施,部分开发区规划期限将至,需要重新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还有部分开发区规划环评已满五年,需要开展跟踪评价。为进一步落实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相关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核)质量,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参考要点(试行)》《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参考要点(试行)》(附件1-4)。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逐个梳理辖区内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落实情况,建立工作台账,督促开发区管理机构落实相关要求,及时开展规划环评、修规环评或跟踪评价。


三、其他事项


(一)我厅负责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以及主导产业中涉及化工的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工作,其他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委托所在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省级开发区按要求开展跟踪评价工作,依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工作规程(试行)》(附件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参考要点(试行)》(附件4)开展跟踪评价审核,审核意见及时抄报我厅;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按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向我厅报送核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将开发区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全省开发区的年度综合考核。


(三)各市可以参照我厅做法,督促辖区内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附件:

附件: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参考要点(试行).docx


附件: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工作规程(试行).docx


附件: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参考要点(试行).docx


附件: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工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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